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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5-29    作者:     来源:     点击:

重庆科技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修正版)《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重庆科技学院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重科院〔2019216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收录于《危险化学品目录》《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和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和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计划、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实行学校、学院和实验室三级管理责任制。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代表学校管理与监督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从计划到处置的全过程,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管理规章制度。

(二)掌握学校及各学院危险化学品的种类使用管理等情况,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加强监管、落实各项管理要求,对涉及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排查,堵塞漏洞排除隐患确保安全

(三)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衔接,归口办理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化学品的申购与备案等手续,组织全校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统一处置。

(四)负责协调处理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过程中的安全问题,重大事项报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组决策。

(五)负责对各学院及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等情况进行监管。

(六)负责遴选具有危险废弃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对全校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进行集中统一处置。

(七)负责组织实验室人员参加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六条 各学院负责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全过程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完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保管、使用处置等环节的制度和管理实施细则。

(二)督检查、落实各项管理要求,对涉及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排查,保障经费投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建立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三)涉及剧毒化学品的学院必须设立符合《剧毒化学品库治安防范要求》的库房或专柜,落实五双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管理制度,集中保管本单位剧毒化学品,做好库房或专柜的安全防护与安全警示工作。

(四)负责本学院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申购行为的审核,确保规范购买、数量合理。

(五)制定并实施本学院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本学院从事与危险化学品有关工作的教师和学生参加实验室的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七条 各实验室负责本实验室内危险化学品的申购、领用、暂存、使用和收集处置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内危险化学品的规范申购、领用、暂存、使用和分类收集与处置工作。

(二)负责建立和管理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暂存点,严格执行“五双”管理制度,并为暂存点配备必要安全防护设施和粘贴安全标识。

(三)定期检查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与储存状态,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严格分库、分类存放危险化学品,严禁混放、混装,做到规范操作建立从请购、领用、使用、回收、销毁全过程记录,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五)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

第三章 申购和转运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必须符合国家及重庆市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的购买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各学院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采购,一次采购量不应超过六个月的使用量,提倡即买即用。

(二)申购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学院必须具备符合公安机关规定的储存条件、使用条件、管理制度和管理规范等。

(三)各学院指定专人负责汇总本学院各实验室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购买计划,提交相应材料至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

(四)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与上级管理部门对接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反馈审批结果,实施购买。

(五)经审批购买的危险化学品由供货商直接交付学院指定购买人,购买人须在收货后3日内将收货清单等资料交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向公安机关备案并登记入库。超过5日未备案的个人或单位,须向公安部门提交情况说明并接受教育。

(六)购买单位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验收付款等事宜。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转运需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采购由供货商负责安全转运和移交,收货学院做好安全入库工作;校内二次转运由转出库房与接收实验室按照出库登记要求,按需控制出库量,严格办理出库转接手续,转出库房负责安全转运与移交,转入实验室负责安全使用。

第四章 领取、使用与处置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领取和发放必须符合国家及重庆市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领用必须严格登记,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领取、使用、记录、归还全过程必须严格执行“五双”管理制度。

(二)学院库房管理员、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员负责记录发放台账,使用人负责记录使用台账,做到账账相符,并保存五年以上备查。

第十一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熟知所用药品的性质、操作规程、实验方法、毒性危害、环保处置、急救措施等内容,具体要求如下:

(一)使用前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并通过考试方可开展相关工作;涉及剧毒化学品的还须获得《剧毒化学品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

(二)使用人应熟知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应急处置措施、实验室内急救设施和逃生通道位置,遇到突发事故能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三)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化学实验,必须在具备相应防护设施或专用实验条件下操作,指导老师和实验人员应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四)涉及剧毒化学品的实验,应详实记录以下内容:实验日期、药品名称、领取数量、实际使用数量、剩余数量、实验后相关废弃物处置情况,记录完毕后操作人(须双人)签字确认。

(五)剧毒化学品领取量仅限实验当天一次性用量,且领用时间应在实验相关步骤准备就绪之后,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若确需稍事存放,须放置在专用存放柜中,并标注醒目名称和设置警示线、标识和说明。

第十二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收集处置按照《重庆科技学院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储存和保管

第十三条 各学院根据需要自行设立危险化学品专用库房或专柜,库房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并在公安部门备案。

(二)具备必要的安全监控与安全防护设施,并粘贴安全警示标志。

(三)制定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储存和领用台账,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须上墙。

(四)设立专(兼)职库房保管人员至少2名,负责收储、保管、发放危险化学品。

(五)库房保管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并考核通过后,方可上岗;涉及剧毒化学品的还须获得《剧毒化学品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

(六)危险化学品应合理分类、妥善保存、定期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七)妥善保管库房锁匙,如有丢失、被盗,立即报告学院领导、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和保卫处,并视情况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四条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必须建立存储点,存储点具体管理要求如下:

(一)制定储存和领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储存和领用台账,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须上墙。

(二)张贴化学品存储目录、危险特性警示标识,配备必要安全防护设施。

(三)存储点必须根据化学品性质进行分类储存,储存方式及环境条件应满足其性质需求,防止因变质、泄漏等因素诱发事故。

(四)定期检查存储点危险化学品的状态,发现摆放凌乱、标签脱落、变质、泄漏、账物不符等现象,立即整改。

第六章 应急处置

第十五条 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学院应制定相应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师生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六条 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立即启动相应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恰当方法及时处理,有效规避风险、减少损失和防止事故蔓延,同时根据事故类型拨打紧急救援电话,并及时向保卫处、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报告。

第七章    

第十七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入、使用、转让、销售、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将对相关责任人追究相应责任,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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