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实验室在学校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中的作用,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以及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学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应根据学校办学定位和整体规划,合理设置、统筹建设、科学管理、协调发展。学校实验室按照功能划分为教学为主型实验室、科研为主型实验室。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实行学校、二级单位两级管理。教务部门是教学为主型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科技管理部门是科研为主型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各二级单位为实验室工作的管理主体,原则上应成立实验中心对各实验室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实验室的具体建设、运行和管理。
第四条 实验室要有能够满足教学任务的基本场所、设施条件和经费投入、人员保障等。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 实验室建设规划要服务和服从于学校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要有利于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利于学科专业发展和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有利于教师及实验技术队伍的稳定发展,有利于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第六条 项目所属单位负责组织实验室建设项目论证和安全风险评估,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由实验室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建设项目申报书由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可行性和必要性审核论证,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纳入年度建设规划,财务部门编报资金预算。上级批复的专项资金支持建设项目,直接纳入建设计划。
第七条 项目所属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建设计划,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实验室建设项目执行计划书,经学校审批后,由项目所属单位和招标采购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学校招标采购与合同管理相关规定和实施方案对项目推进情况进行监管,项目建设完成后负责对项目进行绩效验收考核。招标采购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招标采购,资产后勤部门负责设备资产验收、登记入账,财务部门和项目所属单位负责按合同进行款项支付。
第九条 学校多渠道筹集实验室及设备运行与维修保障经费,合理保障实验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更新换代。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实验室和大型仪器设备应面向社会开放共享,进行有偿服务,纳入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平台进行管理,并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维护,具体依照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各实验中心的调整或撤销须由二级单位提出申请,提交论证报告和筹建计划,按规定程序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核,提请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依托学校的市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学科平台及工程(研究)中心、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调整和撤销,要经过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作为实验室工作的管理主体,负责开展实验室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等相关工作,确保满足日常教学、科研实验及开放服务的需求。
第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根据学校人力资源管理相关规定和教学、科研及设备管理任务等情况,合理配备实验室人员,保证实验项目开出率,确保管理规范、设备完好、运行安全。
第十四条 各实验中心要结合本单位学科专业特点制定日常运行管理细则、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实验室仪器设备、耗材、低值品、易耗品以及资料档案和安全卫生等的管理,具体遵照上级及学校资产管理和仪器设备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应吸收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积极建设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积极开展科技研发和社会服务。
第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要加强对实验室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加强实验室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实验室建设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二级单位的实验室工作进行监管,不断提升实验水平,提高办学效益。
第四章 安全环保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校园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要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安全准入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三废”处理等方面的制度。
第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要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加强安全环保检查和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分工协同加强安全检查、监管和考核,具体依照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各二级单位实验室负责人要加强对危险源点的常规检查,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安全用电、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与防护品存用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向本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职能部门反映解决。凡经相关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整改,待相关部门重新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实验室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规,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排放废水、废气等污染环境。针对存在高温、高压、有毒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要切实加强实验室安全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要根据各自实验室的特点建立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若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办法进行规范处置和救援,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各实验室进行考核评价,分为日常检查考核和年度运行考核,结果作为各二级单位考核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教务部门负责对教学为主型实验室的建设成效、设备管理及效能发挥等进行考核,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科研为主型实验室的建设成效、设备管理及效能发挥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各二级单位年度考核范围。
第二十五条 上级部门有考核要求的省部级及以上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虚拟仿真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等平台,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开展建设和考核。
第二十六条 对各二级单位实验室的考核评价,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教务部门、科技管理部门共同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要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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