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强化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提升中心领导班子决策水平,推动工程训练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科学发展,根据上级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安排、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党组织委员会议、中心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做出决定的总体要求和学校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党委常委会会议议事规则》《党委全体会议议事规则》《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重科大委发〔2024〕50号)和学校党委关于印发《二级学院(部)党组织委员会议事规则》和《二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精神,结合中心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重庆市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
(二)科学合理原则。“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高等教育规律,符合学校办学实际,有利于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
(三)民主集中原则。“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中心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中心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等重大事项;
(二)中心办学方向、办学理念、办学定位与办学指导思想等重大事项;
(三)中心事业发展、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人才队伍建设、文化建设、教育信息化、基本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工作计划,以及教学管理、学生教育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重要事项;
(四)中心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工作;
(五)中心报上级组织的重要请示、报告,校内发布的重要决定和文件;
(六)涉及校园安全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信访矛盾化解、事故处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及保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中心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变更、撤销及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事项;
(八)中心国内外合作与交流中的重大事项;
(九)涉及教职工收入分配和福利待遇、奖励、职称职级评定以及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十)中心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以及年度经费安排;
(十一)中心重要资产处置、对外投(融)资事项、重要办学资源配置调度、生产经营性企业管理及产权变更等重要事项;
(十二)中心重要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和调整变更;
(十三)事关全局的重要改革方案以及全校性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十四)校级及以上重大表彰人选的确定和推荐;
(十五)中心领导班子认为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安排事项,是指科级及以上干部的民主推荐和需要报送上级部门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中心系(部)负责人和支部委员的任免;
(二)中心以外机构任职、挂职、兼职人选的推荐;
(三)校级及以上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四)中心领导班子认为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干部人事安排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中心办学条件、办学规模、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国家、重庆市、学校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二)国(境)内外交流合作重大事项;
(三)单项金额大于3万元及以上的修缮项目;
(四)1万元及以上的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购买服务等;
(五)文化、体育、节庆等重大活动项目安排;
(六)中心领导班子认为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大额资金的使用审核签字坚持“谁审核,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原则,主要包括:
(一)中心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预算执行过程中追加和调整事项,具体为年度预算内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院内专项经费1万元及以上的经费调整事项;
(二)未列入中心年度预算的3万元及以上的资金支出,3万元及以上的预算追加,5万元及以上的资金运作事项;
(三)受赠的非定向的或没有明确捐赠要求的1万元及以上资金的使用和运作;
(四)中心领导班子认为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机制
第七条 凡列入“三重一大”内容的事项,纳入党组织委员会议、中心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经过集体讨论研究决定。集体决策的程序和要求参照《二级学院(部)党组织委员会议事规则》和《二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第八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集体决策之前,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一)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决策前,需提前交由教代会审议或以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
(二)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决策前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和技术、政策、法规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三)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决策前,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师生员工和专家意见,进行科学论证,必要时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等书面材料。
第九条 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除突发性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教职工代表等其他列席人员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党总支决定重要事项,应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人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十二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变更、调整,应当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四章 决策实施
第十三条 分工组织实施。“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实施时要体现效能原则。
第十四条 加强监督检查。
(一)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参照学校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的相关规定,在适当范围以适当的方式,适时予以公开;
(二)会议决定的事项,由中心综合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总支书记、中心主任汇报;
(三)中心教职工依照规定对中心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按规定程序逐级反映意见;
(四)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十五条 严格落实报告和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党总支每年开展“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落实情况自查,并按要求上报。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巡视、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或学校、中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因违反本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总支和中心授权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心其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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