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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训练中心实训教学规范

发布日期:2026-03-30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训练中心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行为,保证教学秩序,依据《重庆科技大学本科实验教学管理办法》《重庆科技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等学校规定,结合工程训练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际,特修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心所有承担实训教学任务的教职工。

实训时间规范

第三条 教师应严格遵守学校统一的作息时间,并需提前10分钟到岗,严禁迟到、早退。因实训工作特殊,各实训工种可根据具体教学进展情况,对休息时间节点可做微调(事前需向实训教学部申报,经实训部组织评估后实行)。

第四条 实训结束,为整理实训设施、工具和打扫卫生,可提前10分钟结束教学,用于整理。

第三章 课前准备规范

第五条 严禁私自调停课。确需调停课的,须提前向中心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进入实训场所前,必须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要求穿戴好劳保用品(如实训服、工作帽、安全鞋等),着装得体,严禁穿裙子、短裤、拖鞋、凉鞋、背心等。长发人员必须将头发完全挽入工作帽内。

第七条 必须提前做好实训材料、仪器设备、工具、量具等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实训教学能准时、顺利开始。

第四章 课堂教学规范

第八条 讲授内容与学时必须与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相一致。讲解要突出重点、难点,必须详细、反复强调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

第九条 实训课程多让学生动手操作。教学过程中要全程巡视指导,及时解答学生问题,随时检查并纠正学生的错误操作,时刻关注设备运行和学生动态,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 注重课程思政,把育人和安全教育贯穿全过程。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严禁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论。对学生应以正面教育为主,不得使用讽刺或侮辱性语言。

第十一条 教师上课时严禁吸烟、接打电话、玩手机、看无关书籍,严禁饮酒后从事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 教师在上课过程中严禁离开课堂(岗位)。

第十三条 严格做好课堂管理,执行学生考勤制度,对违反课堂纪律情况要及时制止和处理,情况严重者及时上报。

第五章 课后规范

第十四条 实训结束后,指导学生做好实训记录,组织学生整理摆放好工具、材料和桌椅,清洁设备和场地卫生。

第十五条 教师本人须负责检查门窗、水电,确保关闭无误后方可离开。

第十六条 按照实验室(实验设备)使用及安全状况记录表完成检核,并完善记录

第十七条 严格按照学校《本科实验教学管理办法》要求,认真批改实训报告,客观公正评定成绩,按时在教务系统中完成成绩登录和相关教学资料的提交。

第十八条 教学资料(如实训报告、成绩记录、教学记录本等)须按规定及时归档和提交。

第六章 实训课特殊情况处理

第十九条 新开设实训课程或新教师开课前必须由指导教师进行试做、试讲,并提交试作报告,经中心审查合格后方可开课。

第二十条 实训过程中遇突发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教师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停止该部分教学并及时向实训教学部报告,同时启动应急预案,安排其他教学内容,确保教学秩序不中断。因工作失误造成教学中断,按照《重庆科技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教学巡查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中心建立常态化教学巡查制度,由办公室和实训教学部联合组成检查组,对实训教学情况进行全覆盖巡课检查,重点检查教师到岗、教学纪律、课堂组织、安全规范等情况实训部长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检查,每月中心主任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检查,检查结果应存档备查。

第八章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由工程训练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工程训练中心实训教学规范(试行)》同时废止。学校相关规定如有更新,以学校最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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